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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售汇的螺蛳壳做出的产品创新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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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远期结售汇业务董事会未授权办理怎么办?上市公司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需要公告怎么办?远期结售汇交易需要缴纳保证金或占用授信怎么办?远期结售汇交易存在汇兑估值怎么办?客户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或者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如何最大可能的留存?

这是笔者在基层从事国际业务产品经理工作经常遇到的结售汇营销阻碍,这些考量,来自客户网点两方面。为了解决以上现实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个可能的创新思路供各位参考,可能是本人孤陋寡闻,目前市面上还未曾出现这样的产品,所以其现实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验证。反过来说,如果市面上已经出现了,那么也就不叫创新了^_^

 


一、从三个“等式”说起

1)远期结售汇汇率=即期结售汇汇率+掉期点

2)远期结售汇=即期结售汇+资金收益

3)远期结售汇汇率=即期结售汇汇率+资金收益率

第一个等式相对比较简单,笔者在知乎上也曾做过简单的回答(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1160850/answer/93383625?utm_source=wechat_session&utm_medium=social),

第二个等式怎么理解呢?以远期结汇为例,远期结汇汇率是即期汇率和掉期点组成的,那么为什么会存在掉期点呢,根据利率平价理论,两个币种之间的利率差表现在汇率上就是掉期点。那么反过来看,这个掉期点,也就是两个币种之间的利率差。以1年期的结汇来看,结汇报6.9000+1000bp,即期结汇价为6.9000,掉期点为1000点,那么如果交割本金为USD100W,到交割日所得700万人民币可以理解成690万和10万,这个10万怎么来的,就是100万的美元一年借款利息和690万人民币一年存款利息之间的差额。

那么继续看,这个10万目前在标准的远期结汇业务上是根本看不出的,因为在企业的账务处理中,没有一个环节纪录了这个10万的存在,ta只是出现在700万人民币的交割总额中。那么如果把这700万在账务处理时记成690万的交割资金和10万的资金收益可不可以呢?想必在一张《远期结售汇业务证实书》面前是无法这么处理的。那么如果是一张《结售汇与资金收益证实书》,上面记载着即期汇率和未来时段的固定收益率,这样,在账务处理上就可以记成一笔即期结汇和一笔利息收入。

如果理解了以上内容,那么第三个等式就不难理解。也就是说,企业申请一笔实质上的远期结汇业务,在账务上可以处理成一笔即期结汇和一笔利息收入。但是这里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远期结汇,只适用于即期就有交割本金的情况,因为,如果交割本金并未在客户在银行的账户上扣除,那么就无法做成一笔即期结汇,而且到期也无法做成一笔利息收入,因为本金都未曾出现,何来的利息?

到这里就有人蒙圈了,你这个所谓的创新产品其实是特定情况下的远期。这个特殊情况就是在当期,客户已经准备好了交割的本金。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还有很多种情况也适用于该种产品。下面再举一个例子,2017.3.13号,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大幅抬升,报于6.930015号出口企业将收到一笔100万美元的货款,20号有人民币支出的需求。那么此时摆在企业面前有几种选择:(1)再等等,因为离20号还有几天时间,汇率可能继续往有利于结汇方向走(2)即期结汇(3)锁20号交割的固定期限结汇(4)锁20号交割的择期期限结汇(5)其他可行的选择

如果有这么一个方案:客户“即期”结汇,然后将结汇资金投入“理财”,年化收益为8%,“即期”结汇报:6.930015-20的“理财”收益率报:8%就是说到20号客户拿到的本息是人民币6939100。回过头来看,也就是说客户在13号敲定了一笔T+2“即期”结汇和一笔始于15号止于20号的“理财”。

是不是一下子就被年化8%的“理财收益”吸引住了,而其本质上是一笔20号交割,锁定价格为6.9391的远期结汇。但是后者的接受度显然小于前者,原因在哪里,请看第二点。


二、产品的优势在哪

顺着上面6.9391的远期结汇讲,如果是一笔远期结汇,那么势必存在“锁亏”的风险。“锁亏”是很多金融市场专家无法理解的概念,远期结售汇是锁定收益规避风险的业务,怎么会有“锁亏”一说,其实很简单。财务人员在做出锁定远期结汇决策时,衡量其决策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是到期交割日的即期结汇汇率,而不是生产、经营、销售等其他环节的汇率压力。所以,在结汇业务上,如果到期交割日即期汇率小于锁定的远期汇率时,就会出现“锁亏”的情况,这种亏其实也不一定体现在账面上(汇兑损益),但是就是会影响财务人员下一笔远期交易的决策。

另外,远期交易在存续期有估值的需要,也就是说即便不出现上面说的“锁亏”的情况,如果远期交易跨月末,那么很有可能在月末的汇率估值上该笔远期交易出现亏损。

最重要的是,远期交易存在诸多的限制,特别是部分上市企业和外资企业,前者对于远期结售汇业务需要公开披露,其内部流程复杂冗长,而部分外资企业对于衍生品谈衍色变,对于远期结售汇业务采取一刀切的禁止办理的态度,因为衍生品由于其杠杆、汇兑估值损益等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问题。

那么如果银行机构能够提供类似于“即期结售汇”+“资金收益”的产品,存续期的估值问题就免去了,签订结售汇总协议的流程也免去了(当然需签订另一个框架协议),但是其他的一切似乎和远期无差异。


三、存在哪些可能的问题

和其他新事物一样,在成长初期总是遇到各种问题。这个新产品笔者在设计时就想到这么几个问题:(1)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问题。从本质上来讲,这是一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但是这和企业的账务处理有出入。(2)反向平盘的问题。按照上面提到的案例,如果13号客户锁定了“即期结汇汇率”和“资金收益率”,结果15号资金没有到账而需要反向平仓,这里的或有亏损应该按照什么商业原则处理呢?是按照20号的购汇标准价轧差处理,还是15号当天的购汇标准价轧差处理。显然在合约中需要注明,因为银行实际锁定的是20号的远期结汇。(3)保本保息“理财”是否符合银监合规的问题。按照银监要求,理财需要在说明书中注明收益率和本金是否保的情况,那么如果我们要把后面的利息当做理财收益,那么也必须如此,如果当做是存款收益,。

 


四、写在最后

结售汇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础外汇产品,但是别小看了这个产品,螺丝壳里也能做道场。以上想法如果要付诸实施,其实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但是笔者一直认为:机会总是给有准备的人(撒的一碗好鸡汤)。


注: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所供职机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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